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1    浏览次数: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认真做好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对于全面反映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查工作。

  三、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大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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