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职责,抓好对接落实。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认真对照《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逐一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和对口衔接。各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有力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牵头部门要主动衔接,及时掌握情况,加大汇报争取力度,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尽最大努力争取国家的支持。赣州、吉安、抚州市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与省直部门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度,及时督促。中央苏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要定期调度,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报告各重点工作对接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此件主动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2〕172号 2012年10月10日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尽快组织实施,切实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指导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关于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一)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
1.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十二五”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3.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鼓励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安全监测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
4.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支持赣州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加大投入,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或电压低问题。(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
5.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推进县乡道改造和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和通达深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四)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
6.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积极研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等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支持解决上述特殊困难对象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关于大力夯实农业基础
(五)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7.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积极推行“单改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将适宜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
(六)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8.做强脐橙产业,加快脐橙品种选育和改良,推进标准化、有机果园建设。对脐橙实行柑橘苗木补贴政策。积极发展蜜桔、茶叶、白莲、生猪、蔬菜、水产品、家禽等特色农产品。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赣州、吉安、抚州等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
9.支持脐橙贮藏、加工、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脐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建立脐橙交易中心。对脐橙实行“西果东送”政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
10.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等特色林业,支持油茶示范基地县建设。(林业局、发展改革委)
11.研究开展脐橙、蜜桔、白莲保险。(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
(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2.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13.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壮大实力,增强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14.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布局,引导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15.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公安部、发展改革委)
16.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建设农民创业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
17.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发展改革委)
三、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八)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
18.编制赣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赣(州)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昌(南昌)吉(安)赣(州)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研究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和赣州至韶关铁路复线,打通赣州至珠三角、粤东沿海、厦漳泉地区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赣(州)井(冈山)铁路前期工作,加强赣州至湖南、广东、福建等周边省份铁路运输通道的规划研究。改造扩建赣州黄金机场,研究建设航空口岸。适时将赣州黄金机场列为两岸空中直航航点。(发展改革委、铁道部、民航局、海关总署、台办、质检总局)
19.加快赣江航道建设,结合梯级开发实现赣州—吉安—峡江三级通航,加快建设赣州港。(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九)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0.加快鹰(潭)瑞(金)梅(州)铁路、浦(城)梅(州)铁路、广(州)梅(州)汕(头)铁路扩能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规划研究吉安至建宁铁路。研究瑞金火车站升级改造。(铁道部、发展改革委)
21.支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赣州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兴国—赣县、寻乌—全南、乐安—宁都—于都、广昌—建宁、金溪—资溪—光泽等高速公路。加大国省道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力争县县通国道,重点推进通县二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22.支持三明沙县机场新建工程,扩建吉安井冈山机场、龙岩连城机场,研究建设赣东南机场和瑞金通勤机场。(民航局、发展改革委)
(十)提高能源保障能力。
23.研究论证瑞金电厂扩建项目,规划建设抚州电厂、粤电大埔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等电源点项目。推进国电井冈山水电站前期工作。支持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推进樟树—吉安—赣州、泉州—赣州、揭阳—梅州—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支持建设赣州天然气及成品油仓储基地。(能源局)
24.建设赣州东(红都)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抚州至赣州东(红都)500千伏线路。提高县网供电保障能力,建设石城、崇义、安远等县220千伏变电站。取消赣州市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贷款地方财政贴息等配套费用。(国家电网公司、能源局)
25.依托蒙西至华中电煤运输通道建设,解决赣州地区煤运问题。(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十一)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6.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提高赣州等市城镇防洪标准。(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27.开展上犹江引水、引韩济饶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韩江(高陂)大型水利枢纽前期工作,继续支持廖坊灌区工程建设。加快章江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尽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逐步扩大赣南苏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面。将一般中小型灌区新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中小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纳入中央支持范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四、关于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十二)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
28.支持赣州建设稀土产业基地和稀土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政策。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在赣州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国家稀土、钨矿产品生产计划指标向赣州倾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29.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为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区域,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30.研究支持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与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
31.加大国家对稀土、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
32.研究论证建立稀有金属期货交易中心。(证监会)
(十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
33.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34.支持国内整车企业在赣州等市设立分厂。支持赣州新型电子、氟盐化工、南康家具以及吉安电子信息、抚州黎川陶瓷、龙岩工程机械等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36.支持军工企业在赣州、吉安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37.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质检总局、科技部)
(十四)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
38.编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加大对革命旧居旧址保护和修缮力度。支持中央苏区历史博物馆建设。(文物局、文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党史研究室)
39.支持中央苏区烈士陵园、东固革命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0.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列入国家旅游发展战略,支持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赣南与井冈山、闽西、粤东北的旅游合作,以瑞金为核心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景区和经典线路,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
41.支持在瑞金建设公务员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五)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42.推动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43.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44.支持赣州、抚州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45.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发展改革委)
(十六)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
46.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调整行政区划,增设市辖区,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吉泰走廊城镇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47.科学规划建设章康新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48.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关于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十七)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
49.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长江和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投入力度,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将赣州、吉安列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支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扶持力度。(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
50.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继续实施崩岗侵蚀防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
51.加强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保护,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治理。(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
52.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部)
53.支持开展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扶贫办)
54.将赣州市居住在库区水面木棚的农民纳入“渔民上岸”工程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十八)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
55.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56.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十二五”末完成所有县城生活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57.支持赣州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加大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建设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陡水湖、万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58.鼓励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支持赣州建设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59.积极开展共伴生矿、尾矿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产业。支持赣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
60.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低碳农业示范和碳汇造林工程。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
六、关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
(二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61.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62.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
63.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对赣州市的倾斜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债务,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对赣州等市进行倾斜。建立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扶持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向赣州等市倾斜,扩大部属师范大学的招生规模,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赣州等市中小学任教。(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64.支持江西省与有关部门共建江西理工大学,扶持赣州等市高等院校和稀土、钨、铀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赣州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一)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65.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赣州市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增设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童、肿瘤等专科医院和市县两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持人口大县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江西省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区域性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全科医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66.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67.支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瑞金、龙南等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68.支持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抚州黎川发展油画艺术。(文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文物局)
69.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赣州市加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十二五”内提前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在新闻出版资源配置上给予赣州倾斜,支持赣州按照市场化方式创办客家出版社。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
70.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71.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支持赣州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十四)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72.加快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综合性基层平台建设。提高乡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水平。(民政部、财政部)
七、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二十五)创新体制机制。
73.支持和鼓励赣州市在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开展政策探索。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扶贫办)
74.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林业局)
75.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经济林确权流通。(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76.支持赣州发展成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法制办)
77.支持赣州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六)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78.支持设立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序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79.推动赣州“三南”(全南、龙南、定南)和吉泰走廊建设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商务部)
80.推动瑞金、龙南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未设立开发区的县(区、市)设立产业集聚区。(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1.支持设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82.在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按程序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二十七)推动开放合作。
83.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赣州“三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支持建设赣闽、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打造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84.鼓励与沿海地区加强铁海联运等合作。深化与台港澳地区在农业、环保、电子信息及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省级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铁道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台办、港澳办、质检总局)
八、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八)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85.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二十九)财税政策。
86.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中央财政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财力补助。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化解赣州市县乡村公益性债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向原中央苏区倾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87.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三十)投资政策。
88.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给予倾斜。中央在赣州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资金配套。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在安排赣州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时,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教育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铁道部、扶贫办、民航局、能源局)
(三十一)金融政策。
89.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90.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保监会)
91.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92.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十二)产业政策。
93.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套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4.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并实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政策。(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三十三)国土资源政策。
95.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林业局)
(三十四)生态补偿政策。
96.将东江源、赣江源、抚河源、闽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和完善,研究将贡江、抚河源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
97.国家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环境保护部)
(三十五)人才政策。
98.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9.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原中央苏区倾斜,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
(三十六)对口支援政策。
100.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101.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发展改革委)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七)加强指导协调。
102.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抓紧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
103.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本意见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