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安徽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7月21日
安徽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的运行维护。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承担省第一套电视节目和第一套广播(中波、调频)节目转播发射任务的台站日常运行进行补助。具体包括:对台站的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运行维护以及电费等进行补助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机房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基本建设支出、及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地省第一套广播电视无线覆盖运行维护情况,依据发射机部数、发射功率瓦数等因素,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
第七条 市县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接到省级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资金预算下达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用途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并主动接受财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努力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不定期地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