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2

湘建设〔2012〕8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5〕231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规范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湖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分为综合工程奖和专项工程奖两类。

  综合工程奖分为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包括工业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住宅与住宅小区工程)、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专项工程奖分为岩土工程、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获得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推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其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兼顾中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次评选的一、二、三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总数的40%。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七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办理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1.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设计、治理项目;

  2.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3.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要求,或暂未达到设计要求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或经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4.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九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1.建成并经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的项目;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2.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 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3.除城市规划项目外,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规划项目。

  第十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经国家部委或行业协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申报的标准设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2.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申报的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外(含省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工作量及对外方原创方案进行过调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外方确认并共同申报。项目由中方(省内方)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一份对方同意文件。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外或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及备案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4.申报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5.申报优秀工程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如已列入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应当优先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第十五条  综合工程获奖项目的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1.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应达到全国同业同期先进水平;

  2.二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应达到全省同业同期领先水平;

  3.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应达到全省同业同期先进水平。

  专项工程获奖项目应有完整的企业应用标准体系,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应用,推广前景良好。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七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暂缓评选的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如无特殊情况,落选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市州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按专业分组分别填写项目次序表(见附件5)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央在湘和省属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1.专家组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2.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3.公示。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

  第二十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的专家担任。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师优先选任。

  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

  每届的专家组成员应适当更换,更换人员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专家组负责人、从事勘察设计管理的负责人担任。人数为不少于13人的奇数。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和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单项授奖人数:大型项目不超过15人,中型项目不超过12人,小型项目不超过8人。湖南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和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专项工程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所在单位对获奖人员应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企业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5〕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湖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5.推荐参加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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