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土地粗放利用,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偏低,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较多,已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全面实现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宏伟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作用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修改、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行为。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要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后予以实施。擅自调整建设用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一经查实,该批次用地批复文件作废,同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相应数量用地计划。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和抵押融资

  市县政府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每年用于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20%。

  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等额扣减相应指标。

  鼓励市县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切实规范利用土地抵押融资行为,严格限定土地抵押期限,对纳入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抵押融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土地抵押融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三、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政策。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严格执行全省土地使用权统一网上交易政策。城投公司等非土地储备机构使用的土地必须严格规范供应方式,依法履行土地供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分期建设项目实行分期供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四、切实发挥区位调整作用

  确属无法利用的批而未征土地,在未破坏地表现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向省政府申请进行区位调整。拟调整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突破原批准的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建设用地区位调整不得跨县(市)进行,当年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区位调整。

  五、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供地率挂钩

  以每年6月30日为考核时点,以县(市、区)前三年(不含当年)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总供地率达80%为考核目标,以实际供地数与达到考核目标应供地数之间差额的20%作为扣减该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三年总供地率低于60%的,除按规定扣减该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还将暂停该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省级以上的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自取得用地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供地、9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本级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待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安排。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审批后,自下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及时缴纳规费的,暂停受理该地建设用地报批申请。

  六、严格项目用地管理

  要科学评定项目规模和产能,严格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1年版)安排建设用地。对虚报项目规模和产能申报用地的,一经查实,要从严从紧核减用地规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日期、开竣工日期、价款、投资额、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自动生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要落实项目用地现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土地位置、用途、建设单位、面积、开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信息纳入现场公示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直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以接受社会监督。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比例相应核减用地面积。

  七、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要根据国家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认定。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活动,督促已供土地及时开工建设,清理处置结果于当年12月中旬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闲置土地情况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暂停该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审核,并报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除上述原因之外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依法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并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八、全面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各类开发区要切实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工业园区土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开发区特别是工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除建设和生产特殊需要外,建设厂房应在三层以上。

  建立健全开发区集约用地定期评价制度,加强开发区用地动态监管。根据遥感影像图,每年开展一次批而未用土地逐宗核查,各开发区管委会每两年开展一次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调区扩区的重要依据。

  九、大力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利用试点工作

  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工作,探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和空间利用的激励政策,支持南昌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十、切实加强用地考评和监管

  切实强化政府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把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改革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方式,积极推进省重大产业项目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报账制”。强化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逐步提高“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在市县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要加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互为补充等方式,坚决查处未批先用、未批先供、违规供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擅自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要加强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执法监察系统和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实施全程监管,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要大力开展土地资源省情和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集约用地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营造节约集约用地良好社会氛围。

  (此件主动公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