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23    浏览次数: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取消的事项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共涉及10个国务院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全部为取消事项,没有下放事项。二是部分事项“含金量”较高,这次取消事项涉及金融领域简政放权、个人或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占80%以上,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三是对取消事项的安全风险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特别是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取消事项,都从风险防控角度严格论证,确保不因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而产生安全问题。

  问:本次仅对应取消了2项省级政府权责事项?

  答:本次衔接落实工作涉及我省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实际有6项,除了《通知》公布取消的2项外,还有对应取消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专科学校、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3项,以及部分取消的“地质资料汇交”1项,考虑到省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时,已对前述4项省级政府权责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通知》未重复公布。

  问:对于《通知》的贯彻执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四个一律”和“两个全程”的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已取消事项。同时,对权责清单作相应调整。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