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允透明择优的会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5年非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5〕8号),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动适应财政监督工作新常态,改进对事务所的监管方式,坚持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罚处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实现检查的重点由管理向服务的拓展。深化理解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我省经济发展的走向和路径,引导事务所认清行业发展对经济布局的依附关系,拉伸行业链条,培育新的行业经济增长点。通过打击会计信息造假,规范会计秩序,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对象

(一)检查时间。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5年9月底结束。分为事务所自查和专项检查两个阶段,事务所自查6月底之前结束,专项检查7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检查范围对象。事务所自查覆盖面要达到100%。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方向:根据我省“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和“一带一路”产业布局,2015年首先选择哈尔滨、大庆、黑河、大兴安岭以及所属的市县。

重点检查对象:

1.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事务所;

  2.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意识淡薄的事务所;

  3.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业务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响较差的事务所;

  4.受过行政处罚、被责令限期整改和下达关注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事务所;

5.2014年受到省注协行业惩戒的事务所;

6.省内规模较大的事务所;

7.其他需要检查的事务所。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除执业质量外,还将全面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设立条件、人员资质和业务报备等情况。

(一)检查事务所2014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将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相互验证,提升检查层次效果;在检查各类业务报告的同时,一并抽查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非营利组织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二)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三)事务所是否存在不具备持续设立条件、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事务所名称不合规、低价招揽业务等问题。

(四)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是否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分所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与分配政策、业务管理制度、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管理规程信息化等情况。

(五)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基本信息报备和日常业务报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缴纳税款、约定业务收费、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四、检查组织和检查方式

  (一)检查组织。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财政部联动检查的工作要求,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和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采取混合编组的方式,组成2到3个检查组,各检查组由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和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受检查事务所所在市(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组成。

  (二)检查方式。积极开展“双向延伸”检查,检查事务所时,根据情况交省厅监督检查局延伸检查到相关单位;省厅监督检查局检查相关单位时,根据情况延伸到事务所。深入开展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动检查,协商草拟检查通知,共同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在检查期间,充分利用各类检查交流平台,及时沟通发现的问题线索及工作方法,实现对检查过程的有效和针对性控制。在查后集中审理阶段,共享检查信息,完善问题认定口径。

1.自查由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组织辖区内事务所进行。各事务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审计档案归档以及各类财务账簿、账表和凭证等的整理,对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检查内容认真进行逐项检查,填列《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表》(附件3),形成内容翔实的自查报告(附件2)。自查报告(附自查情况表)以事务所正式文件的形式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市县财政局,其中一份由本级财政部门阅存,另一份由市(地)财政局收集市(地)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域内各事务所自查报告,填列《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市(地)财政局须撰写简要的汇总自查报告,统一于2015年7月5日前,连同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同时提报电子文档。联系人:梁霞,王健;联系电话:0451-53658583转8510或53626424;市县财政局电子文档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电子邮箱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和事务所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外网门户网站(www.hljczt.gov.cn),在左上角“财政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及附表电子文档,省厅对各市县财政部门不发纸质文件。

2.专项检查采取检查组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并提前下达预告通知。在专项检查时,检查组成员首先听取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二者均不允许一般管理人员代替)关于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之后对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填列《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情况表》(附件5),并与事务所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处理处罚

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审计报告坚持“一报双责”,追究事务所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处理处罚结果在财政厅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告。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上报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市县财政局要由分管领导同志牵头,认真组织辖区内事务所做好自查和专项检查迎检准备,并按要求时限做好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市(地)财政局要派人参加专项检查工作组,配合做好相关联络和实地检查。为便于联系,请各市县财政局将本单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发送给辖区内各事务所,联系人员有调整变化的,应上报省财政厅。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专项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和专项检查迎检准备工作。在接受专项检查时如实汇报自查工作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阻挠、逃避、不配合检查,采取造假等手段影响检查工作的,依法严肃追责。在专项检查组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事务所取得联系的,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规定,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附件:1.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名单

2.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3.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表

4.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5.201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专项检查情况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xls
附件4.xls
附件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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