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商发 〔 2013 〕 260 号)
各有关处室:
《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3日
附件:
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商务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 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不断强化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 “ 专家库 ” ),能为省商务厅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成立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评审管理委员会 ” ),评审 管理 委员会由厅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和各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下设 办公室在厅财务处。
评审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的遴选、征集、考评、管理等工作,以及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开展评审论证。
第五条 评审范围为 资金总量大、专业技术和政策性强的商务专项资金项目 。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 执业形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5 年,具有本行业执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并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或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级,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行政管理经验。
(三)熟悉商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相关商务项目的咨询服务和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在相关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商务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自荐、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荐。 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可直接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推荐。省商务厅各业务处室、各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推荐评审专家。
(三)公开征集。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管理委员会可向 公开向有关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政府专业部门等征集。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申请或推荐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或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二)《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一) 2 份,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三)推荐专家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其它能够证明本人技术等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近期 2 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推荐专家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确定。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的申请、推荐和征集情况,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列入贵州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在贵州省商务厅网站( www.gzcom.gov.cn )予以公示。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提出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与评审活动有关的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提出个人审阅意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评价,项目设计和可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项目可行性评价等,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
(四)配合省商务厅做好因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
(一)省商务厅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在计划评审时间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所需专家数量、专业要求和计划评审时间,提交评审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
(二)省商务厅纪检监察室、厅财务处会同主办业务处室根据审定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要求,在评审时间开始前 3 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制定评审方案,明确一名专家为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经评审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临时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主办处室提交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质询和发表个人意见,由组长归纳形成专家评审小组综合意见,最后进行投票表决,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过程由主办处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评审活动结束后,主办业务处室应将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会议记录一并作为项目评审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 评审管理委员会 根据评审专家的工作表现填写《评审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作为对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进行项目评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合法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项目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项目可行性。 对项目的设计、实施、资金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论证分析, 工作措施 是否具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四)项目的 预期效益 。 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
(五)项目预(估)算合理性。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预(估)算结果是否准确、合理,投资比例是否协调, 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 ) 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每两年对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可继续聘任。对 因年龄、身体或其他原因 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申请退出的、在评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等不良记录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及时补充专家库成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 确认参加项目评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 ;
(二)与项目申请单位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礼品礼金 ;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出具虚假意见;
(四)在评审工作中,未能客观公正发表个人意见,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
(五)违反评审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
(六)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有损省商务厅的其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费从相关评审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主办处室会同厅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提出,报评审管理委员会 领导 审批。同一项目进行复审的,不再重复发放评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工作接受厅纪检监察室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
附件:
1 、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2 、贵州省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聘用计划表;
3 、评审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
附件:贵州省商务项目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