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30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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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全省各地区和各行业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连续13年实现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非煤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连续43个月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今年1-9月份全省发生各类事故起数938起,死亡592人,同比分别下降40.5%和33.1%;发生较大起数27起,死亡109人,同比分别下降20.6%和6.8%,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但是,我省安全生产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安全发展理念还未牢固树立,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盲目上项目、抢速度、赶工期,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二是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十分突出;三是有些地方项目规划建设把关不严,规划设计缺乏安全论证。规划实施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监管,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四是事故查处不力,存在超期限结案、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五是有些地方还在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限制正常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六是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不明确,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不足。安全监管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过低。执法不认真、不规范。

  按照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的依法治理,是当前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的有效措施。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安监局组成专门起草班子,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普遍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代省政府起草了《实施意见》。期间调研了山西、陕西、湖北、江苏、四川等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情况。《实施意见》的起草完成后,向各市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做了进一步修改。9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辽政发[2015]46号文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意见》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具体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严格规范的监管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目的

  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三、意义

  《实施意见》是省政府首个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专门文件,是新形势下指导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规格之高,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5个方面,21项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一是抓紧修订《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省政府规章,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积极推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二是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三是根据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加快责任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提级调查、按期结案以及事故结案后的专项督查评估。

  (三)加快监督治理体系建设。一是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二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机制。三是突出抓好源头监管和治理,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关。四是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行“四个清单”管理,实行约谈机制、通报机制以及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机制,3年内覆盖所有企业和乡村、社区,消灭监管盲区。五是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六是加快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大数据支撑平台,实现安全生产各类信息共享。七是加快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培育发展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八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建立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加快监管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二是完善科学执法制度,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三是强化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监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综合考评标准,防止滥用职权。

  (五)加快监管能力体系建设。一是健全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规范进入“门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建设。依法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列入行政执法序列。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用车,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地位不高、保障不力、“腰杆”不硬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问题。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轮训制度。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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