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下达中央驻鄂和省属单位2012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2〕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2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计划主要用于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的士兵等。

  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于本通知下达1个月内,将具体计划分解到所属单位的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便按照属地原则由安置地主管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各具体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五、各地、各单位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畅通政府指令性安置渠道,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抓好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为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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