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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的征收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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