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明确政府水土保持职责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1

  云南省水土流失严重,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这既是云南省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又是制约云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和降低水土流失危及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饮水安全的风险,《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提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云南省水利厅厅长陈坚介绍,云南省水土流失严重,面积达1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年土壤侵蚀量5.1亿吨,占全国1/10。严重的水土流失加剧了旱情发展和洪涝灾害,削弱了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降低了涵养水源能力,加重了土壤面源污染,导致土地退化,耕地毁坏,危及生态、粮食、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云南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政府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水土保持规划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草案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批准要求,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动态跟踪管理要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范围,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的要求。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为有效预防水土流失,从源头上解决存在的问题,草案规定了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草案还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针对水土流失的治理,草案细化了不同水土流失地区的分类治理措施,规定了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定了不同性质土地使用者的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规定了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及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及时采取植物治理措施等要求。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草案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监测网络规划,建设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的要求;规定了监测站点及其设施的保护措施;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要求;规定了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草案同时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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