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这些企业是如何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

  答: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了液晶面板市场价格。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面板成本占彩电生产成本的80%左右。近年来这一比例有所回落,但也在70%左右。涉案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损害了国内彩电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为什么用《价格法》而不用《反垄断法》进行处罚?

  答: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涉案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通过晶体会议等形式交换价格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并在我国大陆境内进行具体实施,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并处罚款1.44亿元,以上经济制裁总计3.53亿元。

  问:相比美国、欧盟,我们的处罚要轻得多,是什么原因?

  答:六家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液晶面板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由于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相对较轻。如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处罚,罚款基数也将是这些企业的销售额,罚款金额肯定会大得多。

  问:该案的调查时间为什么这么长?

  答: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欧盟2010年12月8日进行处罚,调查历时四年多;韩国2011年10月30日进行处罚,调查历时五年多;最早开始此案调查的美国今年9月21日才完成对于友达的审理与处罚,历时六年以上。欧盟最近刚刚公布的阴极射线管价格垄断案,从调查到宣布处罚历时近六年时间。本案的调查过程是复杂和曲折的,证据的提取难度很大,需要精心准备,利用持续的反垄断调查压力和宽大政策,迫使企业前来自首。调查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用于搜集线索、外围摸底、调查取证、数据比对、经济分析、固定证据、接受自认、案件审理、实施处罚等工作。因此,调查的时间周期比较长。

  问:这次处罚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影响怎样?

  答:此次价格执法对进一步促进相关产业合作与技术交流,有效提升我国彩电企业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涉案企业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承诺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承诺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据了解,韩国LG、台湾奇美、友达等企业已经在2012年12月份前开始实施保修期延长政策,韩国三星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据行业协会测算,仅此一项每年可为国内彩电企业减少维修成本支出3.95亿元。

  问: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反价格垄断方面还将有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医药、造纸、保险、水泥、海砂、原料奶等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保护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反价格垄断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和贯彻《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在不断总结执法经验和深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细化反价格垄断相关规定,出台相关行业指南,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坚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各种垄断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格规范价格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