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30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省实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省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杜绝患者“等钱救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要求,在省、市(州)两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用于医疗急救保障经费。《意见》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省域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意见》明确规定,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意见》对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与监督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每季度按规定将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汇总报所在市(州)卫生部门;市(州)卫生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部门管理,并成立由多部门、多方面人士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审计部门实施专项审计。

  同时,《意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疾病应急救助中的职责。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2013年12月1日前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文件,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2014年1月1日前正式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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