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5    浏览次数:1
 

                           辽质监函[2015]93号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5年认证认可各业务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认办〔2015〕25号)中关于“20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辽宁省质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内容

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包括两方面:一是组织对资质认定获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服务情况;二是查找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对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四是宣传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二、检查工作依据和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依据是《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对象是获得省质监局核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

三、检查形式和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要求省内所有取得省质监局(含省质监局委托的行政机关)核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单位要100%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按《2015年度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

2、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组织监督检查。要求监督检查数量不少于本地获证单位总数的30%,监督检查的内容按《2015年度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

3、省质监局组织监督抽查。省质监局从全省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中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90个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按附件2所列项目。

四、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自8月10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机构自查;二是各市(含绥中、昌图两县)局组织检查;三是省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三个层次在时间上可并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8月30日前,所有获证机构都要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市(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9月15日前各市(含绥中、昌图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成对所辖区域内获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和汇总监督检查情况,整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发现的问题归类到附件2的具体条款,形成《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汇总表》(见附件3)。

(三)9月初开始,省局将选派监督检查组,组织对90家获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10月30日前,省局要完成这次专项监督检查汇总和总结,并确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检查要求

各获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自查实施方案,按时将自查总结和填报的2015年度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表》报送当地市(或绥中、昌图县)质监局

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要统筹安排好这次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学习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被检查对象,务必完成本地区监督检查任务。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要在8月30日前将本局《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计划表》(见附件4),9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附件3以及《2015年完成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单位汇总表》(见附件5)按时报省局认证处。

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检查。检查组发现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拒绝、不予配合检查的,应立即报告委派局,由委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向委派局提交检查报告和发现问题清单及对应的相关证据,检查报告最迟提交日为9月20日。

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对发现的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及八项规定要求者,委派局要严肃处理。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本着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六、结果处理

各监督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向委派局报告检查情况时,应提交发现问题清单及与问题相对应的证据,对每个问题都有处理建议,委派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证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意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经局案件审理机构审理后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省局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除省本级被检查机构由省局直接处理外,其他属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管辖的机构,省局将根据问题违法违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委托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各执行单位要将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省质监局拟于10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总结,并通报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对诚实守信、运作良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将给予表扬;对存在管理缺陷的检验检测机构,省质监局将跟踪整改和后续监督。

 

附件:2015年度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表

    

联系人:闫荣

联系电话:024-31512634

电子邮箱:yanr12365@163.com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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