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7    浏览次数:2

发改农经[2015]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经研究并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中央审批事项。除新建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区、市)、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者总量控制,以及按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应由我委审批或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重大水利项目由地方审批并报我委核备。

  二、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对按规定由我委审批或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凡在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下放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对按规定由我委审批或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重大水利项目,除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已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且符合要求的项目,水利部或地方原则上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按规定需我委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统一纳入我委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发布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在线运行,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在前置文件齐全并且符合要求、我委正式受理后,项目审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充分发挥我委牵头的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指导服务,加强部门、地方纵横联动和会商沟通,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加快项目审核审批进度。

  五、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按本通知要求我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有关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划确定的项目开发任务、规模等深入做好项目论证,逐步加深前期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项目科学决策创造条件。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做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编制工作,适当加深相关专项规划深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六、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地方、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纵横联动的监管体系,通过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项目统一代码制度、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告知、建立项目库、督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措施,加强项目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对按规定由地方审批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措施,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保障项目科学决策实施。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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