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振兴丝绸产业专项导向资金”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2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局)、财政局:

  按照“做高产业、做精工艺、做大品牌、做强文化”的丝绸产业发展总体思路,为引导业内企业、单位努力实现产业的高端化、品牌化、创新化、特色化,拓宽应用领域,拓展市场空间,提升自主核心技术和品牌对产业的增值能力,切实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逐步提高苏州丝绸产业知名度和地位,重振苏州丝绸产业和文化的双重影响力,为落实市政府印发实施的《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制定了《落实“振兴丝绸产业专项导向资金”的政策意见》。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区经信、财政部门认真按照政策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附:《落实“振兴丝绸产业专项导向资金”的政策意见》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8日

落实“振兴丝绸产业专项导向资金”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实施的《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落实并规范管理“振兴丝绸产业专项导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对丝绸产业传承保护、创新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品牌创建、标准制订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经信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项目的组织申报及评审;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的专项资金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经信委是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开展建设进度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苏州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申报扶持的投资项目,必须是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支持重点。

  五、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内容。

  对从事传统丝绸技艺产品生产的专项补助,对提高产品档次、开发新产品、完善产品工艺等的创新提升项目的专项补助,对产品开发设计、工艺改进、质量监测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补助,以及对品牌创建、标准制订等的专项奖励。

  六、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

  七、各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并在企业申请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专项资金。

  八、专项资金采取按预算级次拨付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将市财政局拨入的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九、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和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十、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

  十一、各区经信(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市经信委、财政局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和进行绩效评价,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十二、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十三、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十四、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参照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实施。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项目类型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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