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兴区战略,推进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技术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由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专利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专利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三)对荣获国家、省、市专利奖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四)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诉讼维权给予资助;

  (五)对经过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给予资助;

  (六)对在专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利申报大户及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七)对新进驻高新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八)用于对专利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九)对专利运用,包括专利质押、专利保险和专利产业化等给予支持;

  (十)其他有关专利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

  第五条  对专利申报进行资助

  (一)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为每件600元。

  (二)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000元。

  (三)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给予资助4000 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4000元(申请和授权资助中均含省级资助);此外对入驻高新区的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

  (四)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外专利,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给予50%的匹配资助。

  第六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或项目酌情进行奖励或配套。

  第七条  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大户奖励。申报单位需要在申请专利前以书面形式到区专利主管部门预先备案,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在获得街道(镇、园区)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再交至区专利主管部门审批。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