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10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