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区(市、县)工信局、发改局、安监局,各在建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升基本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煤矿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省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建设煤矿实际,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国能煤炭[2014]12号)要求检查重点为主要内容。
(一)煤矿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小煤矿为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有关资料,在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未经备案的煤炭建设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上述备案资料中,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能力煤矿开工备案的必备资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程序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技改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建整顿;对越权核准、违规审批或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等批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项目,应停止施工,按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违规建设的煤矿必须停止施工。
(二)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应该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在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设计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时,应及时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程序。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设计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未及时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程序的煤矿,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三)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工期不合理、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存在交叉的、煤矿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顿。
(四)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该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五)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不完善或未定期演练的,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未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以及未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六)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违规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的,应停止施工,对有关单位进行清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管理、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县工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安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县级检查级对辖区内所有基本建设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市级检查级对全市基本建设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2月20日—3月20日)
煤矿企业应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县级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阶段(3月21日—4月20日)
县工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安监局等有关单位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辖区内基本建设煤矿的情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辖区内基本建设煤矿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检查结束后,在4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工信委。
(三)市级检查组检查阶段(4月21日—5月20日)
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组成市级联合检查组,根据各区(市、县)对基本建设煤矿的检查情况,将对全市基建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采取突击检查、跟踪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及辖区内基本建设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名细、隐患“五落实”情况,于2014年5月25日前报省能源局。
(四)接受省级检查组督查阶段(5月21—6月20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重要批示。坚持煤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建设关,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二)强化煤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督促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处罚力度。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逐条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落实处理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进行挂牌督办;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煤矿,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进行处罚,绝不姑息。
联系人: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处周史全;
电话:0851-7989355手机:13985163984
电子邮箱:mtc615@126.com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