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及方案

发布日期:2014-10-10    浏览次数:1

  一、制定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2、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

  3、财政部《关于预拨2014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921号);

  4、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

  5、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

  二、主要原则

  1、与中央政策配套。补贴政策首要对接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政策,特别是与中央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奖励政策配套,推动完成国家推广数量要求。

  2、考虑政策连续性。综合考虑2009-201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3、合理划分事权。厘清省政府和市政府事权责任,省本级侧重对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引导,市政府作为推广应用主体,承担主要推广补贴责任,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建设基础设施、出台本地各类车型的补贴政策等。

  三、补贴范围和条件

  1、地域范围:湖南省14个市州。

  2、对象范围: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条件和国家政策确定的车型,给予相应财政补贴。补贴区域包括全省所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对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实行定额补贴,区域限长株潭城市群之外的其他11个市州。

  3、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省本级按每辆5万元给予定额补贴。

  4、补贴时限:根据国家补贴推广政策,本轮新能源汽车和混合动力公交客车补贴政策期限为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后,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后的补贴推广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四、补贴环节

  省内补贴对象是消费使用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购车款。省外生产企业在省内无独立法人机构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内消费使用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销售价格支付购车款。省本级不补贴运营、不补贴生产企业、不补贴基础设施建设。

  五、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补贴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

  1、资金预拨。各省内生产企业、省外企业在省内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消费使用单位(仅限于采购省外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无独立法人机构的情形,下同)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和混合动力客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等),通过注册所在市州经信、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省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预拨到省内生产企业、省外企业在省内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2、资金清算。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核清算。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清算上年度补贴资金。

  3、市州补贴。市州承担的补贴资金可参照省级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30%,各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时必须明确省外企业生产车辆不得少于30%,各地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要带头示范,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公用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各地根据国家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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