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浏览次数:1

各 有关企业 :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2 〕 142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4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的要求 ,现将 2014 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 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 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2、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 海关结关 日期为准。

  (二)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补充要求如下:

  1、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 “ 海关报关单号 ” 栏中准确填写 18 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 自非关联企业 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 ( 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 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4、《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 商品技术参数 ” 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 “ 商品技术参数 ” 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属于《目录》中 “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 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 , 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C 74 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2013 年第 12 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 各 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 ,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省 商务厅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 (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 ,将申报材料 ( 一式二份 ) 报送到集团。

  (二) 今年 商务部 财务司统一开发了资金管理系统,各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及审核结果需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

  ( 三 ) 各企业的申报材料须 于 4 月 5 日前报送 到省商务厅 , 同时通过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上报电子数据,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2.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4 年版)》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正式版).xls

      3. 《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 《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表.xls

 

  联系人:王铃鹭  夏望春 0851-8592920、8555596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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