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6〕9号文件,决定再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取消事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密切相关,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投资审批周期、减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办事;三是取消部分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进一步理顺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责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我省明确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省级实施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152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省级实施的145项(含省与市县共有36项),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核发”等67项我省有对应事项全部取消。
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县实施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152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市县部门实施的43项(含省与市县共有36项),除我省无对应的6项外,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等市县有对应37项全部取消
问:对于《通知》的贯彻执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强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做好跟踪督导工作,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要及时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