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2日
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州)、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市、州、直管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辖区下级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每年2月底前对各市、州、直管市政府、省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被考核对象的下级政府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条 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