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2

  皖农质函〔2016〕870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产品

  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庆、宣城、六安、马鞍山、合肥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太湖、宣州、金寨、和县、长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第一批核查和第二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6〕25号)要求,省农委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核查工作是创建活动的关键环节,各创建试点县(区)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将核查内容细化分解,逐条逐项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照自查自评,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创建高标准、高质量。

  二、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关,确保核查结果有效可信。各创建试点县(区)要认真做好现场核查的前期准备和附证材料的分类整理,协助做好专项监测的选点、采样等,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整体考核工作。

  三、总结推广。创建试点县(区)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核查过程的协调指导,要借助核查工作的时机,积极总结本辖区监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县域间的学习和交流,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整体提升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皖农质函〔2016〕870号(横表,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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