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规范我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21日

云南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做好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及检查工作,规范我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省科技厅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接受省科技厅委托,从事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遴选中介机构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中介机构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四条  省科技厅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在全省范围内按入选条件进行一次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入围云南省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采购库。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专业执业人数15人以上。

  (三)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良记录。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资金管理各项规定,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五)机构负责人或主要业务人员具有财政科技经费审计经历的事务所将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省科技厅的委托,客观公正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接受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三)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知悉的项目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四)需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经费审计年终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中介机构自我评价及申请

  中介机构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中介机构需填写《云南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申请书》和承诺书。

  2. 申请前一个年度1月份和12月份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职工工资花名册、社保缴费名单)及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注册会计师证书号及证书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执业证书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申请前一年度本所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申请材料对申报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中介机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备选库,颁发《云南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科技部推荐。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愿意继续从事科技经费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受能力,将入库中介机构划为若干类型,分别建档管理,以满足不同规模业务的聘用需求。

  第十条  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备选库中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省科技厅根据服务质量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予以除名: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达不到科技经费审计要求,所出具的中介审计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分包、转包、转让接受委托项目的。

  (七)无正当理由,放弃执行项目达2次的。

  (八)省科技厅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委托任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服务费。

  第十三条  各州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州市管理办法,并将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申请书(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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