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务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等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财务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21日
云南省科技财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务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等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财务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省科技厅财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被省科技厅聘用,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的财务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财务专家由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库专家主要由云南省内各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 财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四条 财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熟悉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熟悉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关心科技事业发展。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职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等),从事财务管理、教学及相应领域(如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具备承担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自身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具备承担参与项目管理的时间和条件。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以及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省科技厅的管理。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符合科技项目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