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9-24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43号)、《关于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因此,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和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请你局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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