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精神,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当前,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省人口众多的状况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明确目标原则抓好贯彻落实。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要以中央《决定》精神为统揽,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围绕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全面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三)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管理办法,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就业、计划生育奖励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各地要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细化具体措施,科学制定防控预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四)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积极探索推进生育服务证与孕产期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严禁将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入学挂钩。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五)加强出生人口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对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实施重点监控,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可控、生育秩序可控、社会风险可控。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实现与国家人口计生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与省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建共享,为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三、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六)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坚持“主攻皖北、提升皖南、带动江淮”的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完善“村为主”工作机制,优化诚信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健全基层工作网络,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深入推进乡镇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加快推进卫生监督与计划生育执法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全国和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七)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八)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区域协作,不断加强与皖籍流动人口较多省份的沟通协调,推广党组织、计生协会、工作站、民非组织“四位一体”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模式,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九)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为再生育人群规范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提高避孕措施有效率和续用率,努力减少非意愿妊娠。
(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人口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十一)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加强对失独家庭关爱,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对贫困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
(十二)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及生育保险津贴,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用人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奖励假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探索推行家庭医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开展示范建设和典型推广,推行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服务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贫困老年人健康保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
(十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文明生育理念,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支持工会、妇联组织对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进行监督。修改完善《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性别比综合治理“单项预警”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进一步下降并逐步趋于正常。
五、大力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
(十四)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中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实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转型升级。
(十五)加大妇幼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统筹增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医疗保健服务资源供给,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实行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和双向转诊,缓解助产技术和妇幼保健服务的结构性矛盾。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整合优化婚检、孕检、孕产期保健等服务项目。
(十六)加强高龄孕妇的健康指导和高危孕产妇的健康管理。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与专案管理,加强县级新生儿病房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县至少设立一个新生儿病房。加强省、市、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管理,完善急救转诊网络,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十七)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加强婚前与孕前保健中心、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做好婚(孕)前保健、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等工作,提升遗传病诊断水平,促进出生缺陷早发现、早干预,努力降低出生缺陷总发生率和残疾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九)加强部门协作。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建立健全执法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解决矛盾多元化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计划生育的系列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做好实施全面两孩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十一)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加强前瞻性研究,编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强人口发展规划与新型城镇化、区域发展、公共服务等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发挥人口规划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二十二)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及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将中央《决定》及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加强基层调研、督查指导及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