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16    浏览次数:2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3年10月11日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土司城址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从事文物保护、农业生产、旅游开发、经营服务、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唐崖土司城址本体及其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唐崖土司城址及其所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咸丰县文物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损毁和藏匿。

  第四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与区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咸丰县人民政府负责唐崖土司城址的保护工作,并根据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需要,依法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

  咸丰县人民政府文化、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以及公安、工商行政、农业、林业、水行政、民族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管理职责。

  唐崖土司城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

  唐崖土司城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的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咸丰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第九条 咸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改善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涉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咸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保护区内文物本体的安全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第十三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界桩和说明标牌。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文物保护记录档案室,并根据保护工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内现存占压文物本体、影响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咸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文物有效保护与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实行迁移。

  第十五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移动、破坏保护标志、界桩和说明标牌;

  (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其他影响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实施唐崖土司城址考古发掘、文物修缮等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文物安全。

  在唐崖土司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损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以确保唐崖土司城址及其环境的安全、完整和民族特色。

  第十八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文物遗存及其研究成果,加强唐崖土司城址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周边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内旅游配套服务项目和经营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经营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各种需要在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内进行文物拍摄,开展复制和拓印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文物损坏、丢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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