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23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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