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0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粮油深加工及物流千亿产业工程的意见》(湘政发〔201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规范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加强我省粮食流通体系建设,做大做强我省粮油精深加工,推进我省粮食产业向规模、效益型发展而设立的专项产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内资粮油企业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粮食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及品牌整合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政策透明、公开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现代粮食仓库建设(改造)、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改造)、粮食“四散”化设施建设(改造)、粮食信息及科技平台系统项目、质量检测系统项目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与物流体系建设。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建设。

  包括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重点粮食龙头企业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深加工及副产品循环利用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粮油加工、粮机制造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项目等。

  (三)推进粮食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及品牌整合等项目。

  引导、扶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的收购合并等形式进行产业化重组,培育具有规模化优势的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

  (四)重点引导企业做大产业,做强基础,提升效益,全力实施粮油千亿产业“扶大扶强扶优扶特扶品牌”战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当年项目支持方向及重点,每年年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八条 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通过同级财政、粮食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申请,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计划,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履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求组织项目承担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及时汇总、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适时抽查、进行现场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州、县粮食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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