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的规定,为推动我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营进程,规范运营市场,我厅拟对我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持证单位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督促运营单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设施排污检测管理、设备仪器管理与维护、运营记录、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文件资料管理等。
二、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无证运营和运营设施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要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年度守法情况证明,于2013年2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科技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kjc @xjepb.gov.cn。
四、环保厅、新疆环保产业协会将在此基础上视情况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希望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加强督促持证单位予以重视并接此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程序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联系人:王周怀、邓葵,联系电话:0991-4165414、416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