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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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