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29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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