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办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3    浏览次数:2

厅白头091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涉及无土地证、无房产证的非办公类资产办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各种审批手续齐全,但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房产,各产权单位要在2015年9月15日前到当地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结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各产权单位要在9月20日前到相关部门补齐各种审批手续,并在9月底前到当地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结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各单位要在9月底前将办证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王汉东,联系电话:0451-55603701、15845112233;省住建厅联系人:于洪峰,联系电话:0451-53652076、13845122111;电子邮箱:844475408@qqcom)。

    二、对建设年代久远,无土地证,无审批、竣工等手续的房产,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证和房产证。对短期内不能补办相关手续,办理不了土地证、房产证的疑难问题,各产权单位要列出土地、房产清单,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三、对纳税人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款暂缓征收,由房产、土地部门先予办理产权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管理台账,实施跟踪管理,在相关房产、土地的后续处置环节补征税款(省地税局联系人:杨利维,联系电话:0451-53602443、13936000845)。四、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在各地的非办公类资产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尤其要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土地、房产、税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证时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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