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企字[2012]105号
关于评选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
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整体实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上档次、上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中开展评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此提升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创新意识,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范围和原则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吉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推荐条件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利税率达20%以上,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在30%以上。
2、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意识,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3、企业具有较完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有健全的技术研发机构以及创新组织管理机构。
4、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创新激励机制。
5、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银行信用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学识和优秀的品质,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班子成员无重大违纪行为。
8、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负责评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县(市、区)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 见附件1) 。
(三)市(州)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于6月底前推荐给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四)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进行审核评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工作。
(五)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省农委授予“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扶持与管理
(一)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倾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使这些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加快创新产品的进程。
(二)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内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跟踪考核,发现有质量管理不善、发生质量事故、用户反映大、消费者投诉多等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三)全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活动每两年一次,有效期二年。
(四)在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中,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并切实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五)科技创新是企业的生命,搞好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工作对于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评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是引导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走向大市场,提高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水平,增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性措施。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抓实抓好,努力开创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
联系单位: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联 系 人:刘明扬
联系电话:0431-88906322 传真:0431-88906322
电子信箱:jlsxqj8270@126.com
附件: 1、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表
2、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评选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