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继续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华绒鳌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4-11-02    浏览次数:2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收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函》(沪水产办[2002]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精神,本市自2000年10月30日起开征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以来,有效地控制了长江口蟹苗资源捕捞强度,加强了管理,保护了蟹苗资源。因此,同意你办继续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渔业资源中征收中华绒螯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沪财综[2000]12号 沪价行[2000]325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捕捞中华绒螯蟹蟹苗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按每证200元标准收费;对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准运证时,大眼体按每500克160元、幼蟹(个体小于50克)按每500克4元的标准收费。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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