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2-17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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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社会办医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等,并对主要任务进行了分工,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上水平、快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辽宁新一轮振兴注入新的动力。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出台多项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社会办医工作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我省社会办医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61.3%;社会办医院占全省医院总数的42.71%;但社会办医实有床位占全省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量13.97%,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数分别仅占全省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数的8.78%和11.25%,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社会需求仍有很大差距。为促进我省社会办医工作科学、有序、健康的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个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顺应当前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形势,对我省社会办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争取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为社会办医打开发展空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要达到30%以上,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三、《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通过规划引领,明确发展方向。《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为社会资本留出发展空间;发布《辽宁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各地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对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医院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结合实际明确发展方向,对医疗水平较高的地区、医疗资源丰富地区和医疗资源不足的地区,指出社会办医发展思路;引导、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优势资源,创造新的健康服务新业态,补充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满足社会多元需求。

  (二)放宽准入限制,促进资源共享。《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下放权力,规范审批行为,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预留规划空间;促进设备资源共享,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影像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各地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促进业务合作,鼓励具有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三)强化财政与投融资政策支撑。《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促进社会办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融资和募集发展资金,为社会办医发展注入动力。

  (四)提升能力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提出,提升社会办医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落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通过设立投资奖励政策和规范收费政策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办医经营水平,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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