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0-16    浏览次数:2


 

黑政办发〔2015〕5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严格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根据污染物种类、成分、性质、数量和浓度、排放频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强化落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
    3坚持统筹协调、先行先试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对不同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循序渐进、试点示范,建立并推广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展开,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初步形成,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初具规模,全省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初步形成,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第三方治理业态初见成效。  
    到2020年,全省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进一步成熟,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省内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规模化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不断壮大,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全省生态环境与保护第三方治理效果极大改善。
    二、重点任务
   (四)推进环境公共设施运营模式改革。
    1推进全省各市(地)、县(市、区)环境公用设施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经营权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挖掘和释放发展潜力,推动环境公用设施运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化模式转型。2017年以前,在摸底、筛查、梳理基础上,完成25家污水处理厂、31家垃圾处理场事业单位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工作。
    2研究制定和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三权合一”相关领域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方案,探索管理体制创新,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事企分开、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3对于增量(新建)项目,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等方式,对于存量(已建成)项目,鼓励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等方式,盘活资产,加大专业化运营程度,扩大第三方经营规模。
    (责任单位:各地方政府,省住建厅、财政厅、环保厅、编办)
    (五)推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改革。
    1研究出台我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相关政策以及市场化项目清单。对环境公用设施项目,研究制定全省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鼓励地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第三方治理。
    2对具有明确的收费来源和基础,有经营效益预期的城镇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及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采取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经营效益不明显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采取地方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参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环境监测服务等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如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各地方政府)
    (六)推进建立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
    1鼓励国家和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园区特别是污染排放量大且易集中的工业聚集区,以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引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集中式、专业化、一体化、循环化治理,对园区企业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实施固体废弃物第三方回收处理、生产过程循环利用、协同资源化处理。
    2鼓励国有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带头参与和实施第三方治理,搭建在专业领域有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与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推动石化、电力、热力、建材、钢铁、煤炭等工业企业在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时,优先采取委托治理和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3积极推动宾西、海林、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建设,精心谋划补链项目,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积极推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等城市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加快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积极推动七台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哈尔滨循环经济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早日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信委、发改委)   
    (七)推进实施限期内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
    1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对符合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加强信息数据公开、共享,要求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
    2选择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单位,列出名录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3坚持“谁治污、谁受益”,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同时,在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中,对于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鼓励其引入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八)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采用PPP模式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智力机构,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公正客观评估论证,同时积极借鉴物有所值的评价理念和方法,与传统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估,确保采用PPP模式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
    (九)推进落实第三方治理责任约束机制。
    1明确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鼓励排污单位选择规范、专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为其服务,并对第三方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2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合同,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因服务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规范的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
    4通过履约保障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银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工程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力度。鼓励引导信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为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合作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金融办)
    (十)推进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运行。
    1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
    2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诚信考核机制及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第三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并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评价中发现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与第三方信誉等级、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
    3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制定完善环境污染及治理应急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商局)
    (十一)推进建立完善第三方治理监管体系。
    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托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组织、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等,开展技术咨询、业务培训、案例分析、能力评价、绩效评估、信用评级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社会发布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第三方治理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受委托实施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推动建立开放、规范、有序、良性竞争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
        三、强化政策支持
    (十二)有效发挥价格、税收杠杆作用。
    将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和落实税收、价格、补贴、融资等扶持政策。严格落实阶梯水价、差别电价、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调节力度,提高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修订《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把实施第三方治理作为下达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的优先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国家第三方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工信委、发改委,各地方政府)
    (十三)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清洁发展机制项下融资、排污权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深化森林碳汇交易,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优势,为森林经营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适度增加绿色信贷规模。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支持保险公司创新机制,开发有针对性、有地域特色的责任保险产品,制定科学费率标准,加强防灾防损宣传,促进投保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强对环境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以哈尔滨银行为试点,制定符合地方法人实际情况的绿色银行评级制度,积极引导法人银行践行绿色信贷理念。做好环保类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政策辅导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环保类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十四)加快科技创新发展。
    加大对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与投入,积极培育并支持省内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壮大开展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程服务的实力,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扶持环境治污研究机构与环境治污企业开展对严寒地区生活污水脱氮除磷深度处理、污泥高效脱水、垃圾渗滤液处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垃圾焚烧飞灰安全处置、土壤修复以及大气、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等环境污染治理重大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攻关,突破污染治理技术瓶颈,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污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以哈尔滨国家级环保产业园为载体,联合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培育环保产业及环保服务业,推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有能力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企业,帮助其建立交流渠道。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争取第三方治理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研究落实第三方治理财税优惠政策。省物价监管局研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价格政策。省住建厅要深化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指导地方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省环保厅负责健全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省工信委负责工业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省金融办研究支持第三方治理发展的金融政策。省科技厅负责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科技创新。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扎实推进本地第三方治理工作。
    (十六)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领域第三方治理工作,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进行大胆探索和改革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推广成熟典型模式,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大美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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