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明电〔2016〕110号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淮南、淮北、皖南煤矿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5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治理超能力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今年5月以来,全国煤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关于减量化生产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近期煤炭产量大幅下降,煤价逐步回升,我省煤炭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初步好转,但煤炭供大于求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煤炭企业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巩固减量化生产的成果,坚决防止由于煤价的回升引发煤矿超能力生产,甚至不顾安全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严格执行减量化生产政策要求及实施方案。各煤矿要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和8月下旬重新报备的减量化生产方案,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月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重新确定产能的1/12。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的煤矿,年产量不得超过重新确定的产能。因采煤工作面遇断层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减量化生产实施方案原确定休息时间的,应提前报集团公司同意。
三、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电〔2016〕377号文的要求,依据重新确定的产能调整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对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生产调度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各煤炭企业要认真督促所属煤矿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更换井口生产能力公告牌。严格执行原煤产量计量及填报制度,按时报送、公示月度产量,进一步加强计量、盘存等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少报、瞒报及拖延不报,严禁以商品煤产量代替原煤产量进行填报。对生产调度记录台账和人员定位系统之间因作业班次及时间差引起的记录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改正,确保各种记录、台账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五、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继续将治理超能力生产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现场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逐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主动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有效发挥随机抽查震慑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将继续加强对超能力生产行为执法检查。
六、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联合惩戒。积极发挥煤炭协会作用,引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行业评优评先予以限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群众举报超能力生产相关信息,对查实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并在有关媒体曝光。涉及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及时移送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对发现超能力生产的煤炭企业、煤矿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并根据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实施限电、限票(税务发票)、限运力、限火工品、列入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等联合惩戒措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举报电话:0551-62871889,62871874。
七、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各煤矿企业正处于扭亏脱困关键时期,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但是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做到安全工程不能减少,安全标准不能降低,安全投入不能削弱。要认真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种隐患的排查整治,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煤矿安监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