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次数:1
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重点实验室(筹)及主管部门:
  按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对已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组建的,按计划任务组建期满,组建工作已经完成,且已达到验收标准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均可申请验收。验收成绩即作为一次运行评估成绩计入管理档案。
二、验收依据
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等有关文件。
三、验收形式
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组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可以正式挂牌运行。
四、验收工作准备
1.凡申请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需按要求填报《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表》或《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表》(附件1)。
2. 凡参加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需填报《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目标实现情况自评表》或《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考核目标实现情况自评表》(附件2)。
3.凡参加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需撰写一份验收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对组建工作进行总结,并准备15分钟的答辩PPT。
4.凡参加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须准备批建文件和任务书。
5. 凡参加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需在“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2015年工程中心、实验室年度报告填报。
6.请各主管部门统计所属各单位参加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名单,帮助和协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做好验收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有关要求
1.要求填报的各种表格和总结提纲请在辽宁科技信息网(http://www.lninfo.gov.cn)通知通告栏的本通知的附件中下载,填表时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后如实填写。
2.请各依托单位将所填报的验收申请表、自评表、验收总结、任务书和批建文件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各主管部门(即计划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nkjpg315@126.com。
3. 请各主管部门将各所属单位参加本次验收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验收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于2016年1月31日前送至辽宁省技术经济评估中心,逾期未报不予受理(以送达时间为准)。
4.具体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省科技厅联系人:曹德人
联系电话:024-23983700
省技术经济评估中心联系人:那树丰
联系电话:024-83186027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朗月街2甲号
邮编:110168 
 
附件: 1.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表、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表
2.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目标实现情况自评表、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考核目标实现情况自评表
3.辽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提纲、辽宁省重点实验室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4.参加验收评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汇总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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