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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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