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2〕74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促进全省环境保护科技事业发展,我厅制订了《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2月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一日

 

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培养环境保护科技人才,促进青海省环境保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是省环境保护厅设立的面向全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属地厅级奖励。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凡在青海省境内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环保科技奖。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推荐环保科学技术项目时,优先推荐获得环保科技奖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保科技奖的评审组织管理工作,设立青海省环境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聘请省内外环保科技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成立青海省环境保护科技奖评审专家库。根据申报项目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包括一名主任委员和两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提交科技成果评审报告;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青海省环境保护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具体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

  (二)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减排、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领域取得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

  (三)运用环境科学技术研制、开发出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成果;

  (四)在实施环境技术开发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辐射防护等领域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的成果;

  (五)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并取得明显效益的清洁生产技术的成果;

  (六)在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宏观战略、中长期规划、标准规范、生态环境调查评估、监测手段等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成果;

  (七)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成果。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授予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青海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二等奖授予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对青海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三等奖授予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取得一定环境效益,对青海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作用显著的项目。

  第四章    推荐及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环保科技奖的项目应是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二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不受理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环保科技奖材料预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初审,并确定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提名。

  第十六条 预审《青海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可聘请专家参与审议,预审申报一等奖的项目时应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单位和人员实行年度限额制度。一等奖不超过一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二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三个单位,每个单位不超过七人。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自然科学技术类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指标分别为:

  (一)环境保护自然科学技术类项目: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或复杂程度;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4、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5、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项目: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项目难易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保护科学决策的作用和影响;

  4、应用、推广程度;

  5、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凡确定的授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必须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表决,获得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的同意。

  第二十条 参评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本年度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环保科技奖评审的各项规定,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初审、终审后的拟奖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对环保科技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项目报省环境保护厅研究批准后,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进行不少于十五日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注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省环境保护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重新审定。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 经由评审委员会异议处理确认取消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无异议项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处理后仍予保留的项目,报领导审核后签批,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环保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明事实,由省环境保护厅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其单位或者个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环保科技奖。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环境保护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其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单位或者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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