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2

省政府各部门:

  《2014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30日

  2014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4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品目编码备注货物类计算机设

  备及软件A0201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键盘、鼠标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扫描仪)、机柜、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办公设备A0202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制图机械、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车辆A0203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图书档案

  装具A020401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机械设备A0205锅炉、泵(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往复泵、回转泵、旋涡泵、真空泵)生活用

  电器A020618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等视频会议

  系统设备A020808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工程机械A0309农业和

  林业机械A0310造纸和

  印刷机械A0318照排设备、印刷机政法、检测

  专用设备A0325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及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等水上交通

  运输设备A0331各类船只教学专用

  仪器A033412文艺设备A0335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舞台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舞台灯具及辅助设备,舞台音响设备,活动舞台)、影剧院设备彩票销售

  设备A033705图书和档案A05图书、资料、档案家具用具A06含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及厨卫用具被服装具A0703制服、床上装具办公消耗

  用品A09纸张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生活饮用水A14040201矿泉水石油制品A1601汽油、煤油、柴油服务类信息技术

  服务C02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C0302维修和

  保养服务C05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会议和

  展览服务C06商务服务C08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物业管理

  服务C1204保险服务C1504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2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非驻汉省直预算单位,也可委托驻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指标管理,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六)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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