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二五”以来,国务院先后审批通过了《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涉及我省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流域。在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稳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规划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导致部分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今年4月,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水利部、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对我省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恩施利川市因2012年度断面考核未通过,被环保部实施阶段性区域环评限批,并要求限期整改。为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规划》实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规划》是指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加快《规划》实施,对于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内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环境保护部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各地政府作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项目的推进力度和建设进度

  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对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已建成项目,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发挥投资效益;在建项目,要进一步加快工程进度,早建成,早投运;未开工项目,要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项目的可研、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同时,加大本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规划项目建设。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省直相关部门对涉及重点流域规划项目进行审批时,要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能由地方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三、落实《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加快《规划》实施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并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衔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积极推动《规划》实施。

  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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