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科技自主创新扶持力度

发布日期:2006-06-21    浏览次数:1

  日前,山东省地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

  根据政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所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免征所得税。

  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享受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延续抵免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进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至50%;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缩短折旧年限。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或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等,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享受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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