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资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现将《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 月13日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规范“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是指在我省各产业领域中取得重要产业技术创新成果、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同行业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产业技术人才,是全省产业技术人才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
第三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分批选拔认定200名左右“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团队,争取在自主创新、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产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和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注重优化结构,人选范围涵盖一、二、三产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型的需要,重点在我省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进行选拔。
注重向产业一线倾斜,重点从企业、应用型技术研究机构和产业园区中进行选拔。
突出市场导向,将技术成果的成熟度、市场潜力、预期经济效益等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
突出引领作用,将研究方向与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度、技术成果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等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在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引进、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拥有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来滇创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
(二)专业知识扎实,创新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较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固定的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及产业创新的工作平台,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领衔创新创业团队并发挥技术骨干和引领作用;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选拔对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主持人、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在滇主持产业技术研究项目,其研究项目技术路线明确、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并已具备一定的成熟度、研究成果预期具有较大的转化潜力和较强的产业带动引领作用。
(二)作为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含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完成者,专利权属单位所有的)或重要工程技术类作品的作者(含职务作品署名权享有者,著作权属单位所有的),其专利或作品的技术水平国内省内领先、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并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携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来滇创业的创新创业人才,需已在我省注册企业,已完成项目前期开发,拥有创业项目核心技术(产品)的专利权或著作权,拥有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三)作为云南省“三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或规模相当的其它大型项目)的项目团队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大型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团队主要负责人,带领团队在工程项目设计与实施或产业技术(设备)引进、消化、集成过程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取得创新成果,为推进项目顺利建设实施或为企业实现产品创新、技术改造、工艺提升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掌握国内外最新产业技术、对产业和市场发展趋向有较高敏锐度,通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在推进我省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影响面较为广泛。
第九条 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表现特别突出、优秀的人选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选拔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选拔的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估遴选,提出本州市、本行业的“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推荐人选的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遴选组织单位须视情况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征求国内外相关企业、专家意见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论证,保证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技术水平、项目情况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对各州市、各行业报送的“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在省级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中选聘专家,以申报材料为主要评审依据,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学术技术水平、科研管理能力、所从事的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绩和对我省产业发展的贡献等要素进行评审,确定“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建议人选名单。通过专家盲评、差额评定等方式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建议人选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拟认定人选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选,认定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用为主、发挥人才引领作用的原则,对“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5年。
第十六条 在培养期内,省级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工作经费分年度发放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主要用于支持领军人才开展产业技术攻关、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所在单位应加强工作经费和配套经费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制订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期年度、中期和培养期满的培养目标、所在单位的工作支持措施等。培养计划应于领军人才被认定后1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团队 创新平台/领军企业 重大项目”的“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领军人才向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培养对象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聚集,支持领军人才参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施,为领军人才锻炼成长、发挥作用提供载体。
第十九条 对“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开展科研立项、项目申报、技术攻关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每名领军人才,至少明确1个产业技术攻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着力帮助推进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进程。
第二十条 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鼓励人才组团发展,突出人才聚合效应。
第二十一条 优先安排“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参加各类高层次培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类评价、动态跟踪、定期评估的原则,对“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和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管理,保证领军人才队伍质量和业绩贡献,促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加大培养和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日常情况,领军人才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影响培养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期内,每年年底前由其所在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领军人才年度培养情况,如实反映领军人才年度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单位提供配套支持资金和服务保障措施的情况、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期过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领军人才和其所在单位进行中期检查,重点考核领军人才完成中期培养目标情况和所在单位落实支持培养措施的情况。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领军人才进行培养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培养目标完成情况、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业绩、领军作用发挥情况。领军人才培养期间内在滇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中期检查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或培养期内经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的,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资格,终止经费支持:
(一)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触犯刑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
第二十八条 “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未按培养计划履行培养责任、对领军人才培养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总结宣传各地各单位在“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工程的工作成果和典型事例,为工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