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的免税实行按品种管理,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饲料办”)提出申请,由饲料办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由饲料办审核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通知》所列的五大类饲料范围,划分申报产品的所属大类,并出具《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除现有饲料产品按上述程序申报外,企业生产新的属于五大类范围的饲料,也必须就单个品种进行申报。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持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国家统检除外)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饲料办出具的《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企业新增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在产品检验合格和饲料办审核后,也应就单个品种及时办理上述免税手续,在市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税。

  三、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

  在免税饲料产品年检的基础上,市局还将会同饲料办适时进行质量抽检,在免税期间凡遇质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从抽检当月起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本市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及审核工作将在8月底结束,因此饲料生产企业应在2001年9月7日前将申请免税的有关资料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各税务分局审核后应在9月14日前将《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审核汇总表》(见附件)及企业的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饲料产品的免税手续。从2001年10月1日起,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凭主管税务机关的免税通知,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

  五、对于生产企业在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阶段进行清算。

  (一)凡属于2001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销售的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可按原有《审核表》、检验合格证明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2001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符合《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凡在200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前不能提供本通知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其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应予补征入库。

  六、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及管理,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市局同时下发《上海市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饲料产品免税的日常管理,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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