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9    浏览次数: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武汉市信息产业办:

  为做好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并于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选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的通知》(工信厅信函〔2013〕701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编写申报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省经信委。我委将组织初步审核,确定2-3个候选试点城市上报工信部。

  联 系 人:信息化推进处 李志涛 郑德岩

  联系电话:027-87236508  87236506

  电子邮箱:41746842@qq.com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工信厅信函[2013]70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选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在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为确保试点示范有序、有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推荐符合要求的参选市(县、区)。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国范围内遴选50个市(县、区)开展为期两年的首批信息消费试点。2014年1月开始,截止到2015年12月结束。试点结束时,择优评选“全国信息消费示范市(县、区)”,进行示范经验推广。

  二、征选方式

  (一)试点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县、区)。原则上每省推荐2-3个候选试点城市,综合考虑不同级别城市类型,可将范围扩大到具有特色信息服务模式和产品集聚的新型城镇。

  (二)申报试点市(县、区)的人民政府是试点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三)申报试点市(县、区)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在各省推荐市(县、区)中,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城市类型和基础条件等因素,遴选50个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征选条件

  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市(县、区)应在经济发展、网络建设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在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方面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信息服务模式、信息产品创新、公共服务应用、政策环境支持等方面具有本地特色。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市(县、区)应具备以下几方面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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