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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明电[2000]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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